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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上传时间:2008-5-28 13: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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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 件下,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二条 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 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十四条 外资企业与中国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外资企业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六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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