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县外国内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县外投资企业)新办的鼓励发展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不含征用土地投资),按下列办法奖励:
1、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分别按其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40%、30%给予奖励。
2、企业所得税(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下同):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县财政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县财政奖励50%。
3、规费:项目建设期间,属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三条 县外投资企业新办旅游设施、三星级以上酒店和开发旅游景点,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美元或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办法奖励:
1、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营业税额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所得税: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60%、50%、40%、30%给予奖励。
3、规费:项目建设期间,属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四条 对新办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奖励。
第五条 县外投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等种养业、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水,且实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40%、3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新办的与我县农户直接联系,具有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经县以上认定),按下列办法奖励:
1、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县财政分别按其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40%、30%、20%、10%给予奖励。
2、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县财政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县财政奖励50%。
3、规费:企业建设期间及生产经营前五年内,属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七条 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以上规定的企业,不重复计算奖励,按照最优惠条款执行。
第八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县外投资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农、林、牧、渔业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用地等项目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
2、旅游业及三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投资规模依照有关规定,可适当返还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旅游项目建设。
3、凡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在我县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免收土地出让金。
4、县工业园区以外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其税收贡献率酌情减免土地出让金。
5、上述规定不含优势矿产资源开采、粗放型资源加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等项目用地。
第九条 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各项手续的办理全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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